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》《河南省实施 <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> 办法》、豫自然资发〔2022〕48 号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(三调)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规则
农转用报批的地类认定以法定调查成果为追溯依据,河南省执行 “三调为基础、年度变更为依据” 的标准,不单纯以卫星影像判定地类。
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(三调)成果为统一基底,以最新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最终成果为报批法定认定依据,按照实地现状原则判定地类。
勘测定界地类与数据库不一致的,以国家级核查通过的变更调查数据为准,差异须在申报材料中专项说明。
现状为建设用地、且有合法来源(已有农转用批文、合法不动产权证等):直接按建设用地申报,无需重复办理农转用。
现状为建设用地、但无合法用地来源:按照建设占用前的原地类(即农用地)追溯申报;涉及耕地的须落实占补平衡,违法用地需先依法处置后再报批。
二调标注为建设用地、最新变更调查已调整为耕地:按耕地地类申报,落实耕地占补平衡。
已办理农转用但未动工、实地仍种植农作物:按建设用地认定,无需重复报批及占补平衡。
203 图层:即村庄建设用地地类图层(地类编码 203),是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中的现状地类图层,反映调查时点农村居民点及村内住宅、公共服务、生产设施等建设用地的实际分布,分为二调 203、三调 203、年度变更调查 203 三个版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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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类场景 | 认定规则 | 农转用处理要求 |
三调 203(现状村庄建设用地)+ 有合法农转用批文 / 不动产权证 | 按合法建设用地认定 | 无需重复办理农转用 |
三调 203(现状村庄建设用地)+ 无合法用地批文 | 按建设行为发生前的原地类追溯认定(原地类为耕地则按耕地算) | 按追溯后的原地类申报农转用;涉及耕地须落实占补平衡;违法用地先处置后报批 |
二调 203、三调仍为 203 + 无合法批文 | 现状按建设用地认定,可按历史遗留建设用地核查 | 符合历史遗留用地政策的,可按建设用地完善手续;原地类为耕地的仍需落实占补平衡 |
二调 203、三调已调整为耕地 / 园地等农用地 | 按三调 + 年度变更的现状地类认定,不认可二调 203 的建设用地属性 | 按现状农用地申报农转用;涉及耕地须严格落实占补平衡 |
二调为农用地、三调为 203 + 无合法批文 | 属于新增建设用地,按违法用地认定 | 须先处置违法用地,再按建设前原地类(农用地)追溯申报农转用 |
现状为耕地、园地、林地、草地等农用地:按对应原地类申报;林地需核查上一年地类是否为耕地,原地类为耕地的须按耕地落实占补平衡。
占用耕地须严格执行 “占一补一、占优补优、占水田补水田”。
先行用地项目:办理正式农转用时,按动工建设前的原地类追溯认定。
- 规划符合性:地块全部落入城镇开发边界,符合城镇建设用地规划,是城镇项目农转用主通道。
- 报批类型:城镇分批次农转用,主流模式为农转用 + 土地征收同步办理(转征同步),批后转为国有建设用地;符合集体入市条件的项目可选择只转不征。
- 地类底线: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、生态保护红线;涉及林地、草地需提前取得主管部门意见。
- 指标配套: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+ 耕地占补平衡指标。
- 项目适配:无特殊产业限制,符合城镇用地分类即可。
- 组卷标准:一书四方案(呈报说明书 + 农转用方案 + 补充耕地方案 + 土地征收方案 + 供地方案)。
- 审批权限:永久基本农田以外、耕地≤35 公顷 / 其他土地≤70 公顷,由省人民政府(或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)审批;超出规模报国务院审批。
- 规划符合性:地块已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村庄建设用地色块,天然符合规划,是乡村项目农转用常规主通道。
- 报批类型:村镇分批次农转用,可选择两种模式:
只转不征:保留集体土地所有权,转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;
转征同步:农转用 + 土地征收,批后转为国有建设用地。
- 地类底线: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、生态保护红线。
- 指标配套:乡村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+ 耕地占补平衡指标。
- 项目适配:适用范围最广,村公共公益设施、集体厂房、农产品加工、农事服务、宅基地等各类乡村项目均可申报,无产业正面清单限制。
- 组卷标准:只转不征为一书三方案(无征收、供地方案);转征同步为一书四方案。
- 审批权限:只转不征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;转征同步报省人民政府审批。
村庄建设边界外的农业空间,普通工业厂房、商业、民宿等项目,不得走村镇分批次农转用;仅能源、交通、水利、军事、采矿等法定基础设施项目,可按单独选址方式办理农转用,需同步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。
(2)政策特例: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点状用地(豫自然资发〔2022〕48 号)
- 核心逻辑:使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预留的不低于 5% 建设用地机动规模台账—— 该规模为后台台账管理,规划图面不预渲染建设用地色块,肉眼看为空白农业空间;报批时扣减对应台账规模,无需调整村庄建设边界线。
- 报批类型:仍按村镇分批次农转用组卷,仅办理农转用、不征收土地,不走单独选址,无需办理预审选址。
- 项目准入(正面清单):仅限农业生产配套类项目,包括农事综合服务中心、农产品产地初加工、粮食烘干、农机库棚、产地冷链仓储、农业废弃物处理等;普通制造加工、建材、商业开发类项目禁止套用。
- 地类底线: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、生态保护红线,尽量避让高标准农田;现状为耕地、园地等农用地均可申报,须落实耕地占补平衡。
- 指标配套:规划端扣减乡镇 5% 机动建设用地台账;计划端使用乡村专项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或增减挂钩节余指标。
- 规模限制:河南实操单宗项目用地一般控制在30 亩以内。
- 权属结果:批准后转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,土地所有权仍归村集体,不得直接转为国有出让用地。
- 组卷标准:一书三方案 + 县级乡村产业项目清单 + 机动台账核销证明。
- 审批层级:设区市人民政府。
- 增减挂钩建新区: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,可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布局乡村产业、公服项目,不占用年度新增计划。
- 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:使用复垦节余指标,对应选址可在边界外办理农转用。
- 地类性质:不改变农用地属性,不办理农转用,不占用建设用地指标。
- 适用范围:直接服务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,包括种植大棚、养殖圈舍、简易看护房、农资临时堆放点等。
- 禁止情形:不得建设永久性砖混结构厂房、办公楼、民宿、商业设施等非农建筑;否则按违法占地处置,需补办农转用手续。
- 管理方式:乡镇备案制,县级自然资源部门、农业农村部门核销。
- 跨城镇开发边界 + 村庄建设边界:必须分割报批,城镇部分走城镇批次、村镇部分走村镇批次,不得合并组卷。
底层原因:审批层级、指标体系、组卷标准、权属结果均为两套独立体系,法定边界不可突破,系统内业务类型不匹配无法通过校验。
- 村庄边界内 + 村庄边界外(机动指标):同属村镇体系、审批层级一致,可合并为同一村镇批次,分地块说明规划依据与指标来源,共用一个批次文号。
- 优化原则:跨边界仅为少量边角地的,优先微调项目用地红线,尽量全部归入同一管控区,大幅减少组卷与协调成本。
- 法定例外:能源、交通、水利、军事等法定单独选址项目,可跨所有规划边界整体报批,无需分割;普通产业项目不适用该例外。
- 图面空白≠不能报批:村庄建设边界外的空白农业用地,只要属于一二三产融合正面清单、且乡镇有机动建设用地台账余量,即可合规走村镇批次农转用;核心看后台规划台账,而非仅看图纸渲染色块。
- 现状 203 地类≠规划村庄建设边界:即使地块现状是三调 203(村庄建设用地),若落在规划村庄建设边界外,普通产业项目仍不能走常规村镇批次;符合条件的农业配套项目,需动用乡镇机动台账走点状用地政策。
- 项目类型是边界外报批的核心门槛:同样是边界外选址,农事服务中心等农业配套类可批,普通工业厂房不可批,与用地面积大小无直接关系。
- 只转不征≠不用审批:仅转用、不征收土地,仍须依法办理农转用审批,不得未批先建;批后土地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,仅可通过集体入市、出租、入股等方式供地,不能走国有出让流程。
- 地类追溯直接影响成本:地类认定为耕地的,须落实耕地占补平衡,费用远高于其他农用地;前期选址须优先核实地类属性,规避成本风险。
- 违法用地处置前置:涉及违法占地的项目,须先完成行政处罚、责任人处置、土地复垦等程序后,方可按原地类追溯报批。
适用范围:河南省乡村 / 城镇项目前期选址套图核验、农转用报批前自查
核验大类 | 核验项 | 核验结果(是 / 否 / 不涉及) | 备注 |
一、地类追溯核心核验 | 1. 地类认定以三调为基础、最新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为依据 | 地类有争议的,以国家级核查数据库为准 | |
2. 现状建设用地已核查合法批文 / 不动产权证,确认无需重复农转用 | 无合法来源的按建设前原地类追溯 | ||
3. 涉及 203 图层的,已区分二调 / 三调 / 年度变更版本,按对应规则认定地类 | 二调 203、三调变耕地的,按耕地认定 | ||
4. 占用耕地的,已确认可落实 “占一补一、占优补优、占水田补水田” | 林地需核查上一年原地类是否为耕地 | ||
5. 涉及违法用地的,已完成依法处置程序 | 未处置不得报批 | ||
二、规划场景适配核验 | 6. 地块全部落入城镇开发边界 | 走城镇分批次,转征同步为主 | |
7. 地块全部落入村庄建设边界色块内 | 走村镇常规分批次,可只转不征 | ||
8. 地块在村庄建设边界外,属于农业配套类项目(正面清单内) | 需动用乡镇 5% 机动建设用地台账 | ||
9. 边界外项目已纳入县级乡村产业项目清单 | 未纳入清单不得走点状用地政策 | ||
10. 边界外单宗用地规模≤30 亩 | 超规模原则上需调整选址进边界内 | ||
11. 项目属于直接农业生产配套,符合设施农用地备案条件 | 无需办理农转用,不得建永久建筑 | ||
三、指标落实核验 | 12. 已落实对应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(城镇 / 乡村分口) | 指标不得交叉挪用 | |
13. 边界外点状项目已核实乡镇机动建设用地台账有足额余量 | 台账用完直接否决 | ||
14. 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已确认可核销 | |||
四、跨边界项目核验 | 15. 跨城镇 + 村庄边界的,已按边界分割为独立区块分别报批 | 不得合并组卷 | |
16. 村镇内部跨边界的,已确认可合并为同一村镇批次 | 分地块说明规划依据 | ||
五、一票否决红线核验 |
| 碰任何一项直接否决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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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. 不突破规划建设用地总规模台账 | |||
六、核验结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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